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9-29
事项名称 | 办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采集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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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一、二级:10%(成交价);三级:5%(收购价);出口国外按成交价折合人民币另增加1%。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1]262号 [1992]价费字196号 |
许可数量 | 有限制,限制数量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县及县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人工培植、展览、开发利用等资格证明和相关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3、具备经营资格;4、林业站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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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1、申请人向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 2、县林业局森保站初审; 3、报分管领导审核; 4、省林业厅审核;5、县森保站发证。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0738--6822246 |
窗口地点 | 双峰县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交通到达线路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8-6836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