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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3-17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习惯。当今,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对外贸易中,野生动植物作为原料、原材料出口,不仅种类多,有的数量还很大。但是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眼前或局部利益,无节制地盲目收购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我国的生物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和浪费。为了控制国际贸易,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正式宣布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濒管办),国家授权濒管办代表中国政府发放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进口、再出口证明书,并和其他缔约国管理机构及《公约》秘书处进行联系;《公约》的科学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负责就《公约》附录所列物种进出口事宜向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咨询意见。为了认真履行《公约》,做好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家批准濒管办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广州、拉萨、乌鲁木齐、哈尔滨等地设立了17个办事处。现就濒管办成立以来主要开展的几项工作做一概述:

认真履行《公约》职责,搞好进出口管理

  为了认真履行《公约》和缔约国大会的决议,切实做好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1.加强猕猴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饲养繁殖猕猴。长期以来,我国的猕猴资源破坏十分严重,由于乱捕滥猎、随意收购出口未能遏制,至80年代国家每年所需的几千只科研用猴都已难于满足。1983年林业部、国家科委发出通知,规定饲养繁殖的猕猴在保证国内科研用猴的前提下,可作为科研、实验动物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外出口,从而制止了我国野生猕猴直接出口的状况,如今我国出口的猴类都是人工繁殖的第三代以后的活体。
  2.加强麝香资源管理。麝香是一种传统的名贵中药材,我国有原麝、林麝、马麝、黑麝四种,资源比较丰富。50年代全国有麝300多万头,但到80年代初,其数量已不到过去的一半。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濒管办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批准,禁止麝香出口,从而逐步控制了麝香的非法出口活动。

  3.禁止象牙及其制品的出口贸易。我国是亚洲象的分布区之一,也是象牙加工国,过去其雕刻品基本上都出口。为认真履行《公约》,避免因出口亚洲象牙及其制品造成的不良国际影响,防止国家珍贵文物盲目外流,濒管办曾先后发出《关于严格管理亚洲象牙及其制品出口的通知》,和《关于停止非洲象牙其及制品的国际贸易的通知》,禁止向国外出口或向外国人零售象牙及其制品。

  4.加强蛇类进出口管理。我国有蛇类2l0多种,由于对资源过度利用(皮用、药用、食用)加重了鼠、虫对农林业生产的危害。濒管办19叨年发出《关于加强蛇类出口管理工作的函》,要求严格蛇类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批制度,进出口蛇类及其产品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5.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的中成药出口管理。我国是中成药的传统生产的使用和出口国,在许多中成药中含有药用野生动物,如犀牛、虎、豹、麝、熊、穿山甲、羚羊、大象等的成份,这些物种都属于《公约》附录物种。为了严格执行《公约》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濒管办1990年发出《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的函》,列出含保护动物药材成份的中成药ll类450多种,使中成药的出口纳入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渠道。

  6.加强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的出口管理。为打击乱捕滥猎和走私倒卖珍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制止大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公约》附录物种作为野禽。野味和观赏动物出口,1990年濒管办等六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对出口上述有关产品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出口管理工作。
  7.控制犀牛角、虎骨的贸易。为了配合国际社会保护犀牛和老虎,l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1994年分别在哈尔滨和广东湛江公开销毁非法走私倒卖的真假虎骨和犀牛角280多公斤,《公约》常委会高级代表参加了这次销毁活动。今年,《公约》秘书处虎骨技术核查组将来我国,就封存的虎骨、犀牛角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

  8.对库存豹猫皮出口进行标记。在第九届缔约国大会上,豹猫被提升为"附录I"物种,为解决我国库存豹猫皮的出口问题,按《公约》秘书处的要求,濒管办制定了库存豹猫皮出口标记管理系统,制止库存外的豹猫皮产品出口,对库存产品严格按注册登记的范围有计划地分别安排出口。
建立濒危动植物拯救基地
  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是当今国际上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履行《公约》职责的重要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逐渐加大了拯救和保护野生动植物工作的力度,国家和地方陆续建立起一批濒危动植物的拯救繁育基地。如甘肃武威荒漠动物繁育中心,新疆吉木萨尔野马繁育中心,江苏大丰和北京南苑麋鹿繁育中心,都进行了原产我国的珍稀濒危动物再引进,为我国在野外已绝迹的野马。高鼻羚羊、糜鹿返回故乡,逐步恢复野外种群奠定了基础。为了保护和恢复我国的珍稀濒危物种,还发起了保
护大熊猫及栖息地工程。建立了北京濒危动物繁殖中心、安徽扬子鳄繁殖研究中心、黑龙江猫科动物繁育中心、湖北和安徽白ji豚保护繁殖中心、华南木兰科植物繁育基地、广西南宁金花茶繁育基地以及湖南银杉繁育基地,使我国的一些珍稀濒危物种得到保护和繁育,有些物种资源恢复发展很快。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家在全国26个省(市、区)确定了收容单位90多处,其中43处为长期性的收容单位。收容时对接收动物的原因、种类、数量、健康状况以及返还、放生、销毁、分配或转让等处理方式都要按规定认真进行记录,办理报批手续,对收容的物种及繁殖后代实行谱系管理制度。从而使保护濒危物种工作落到了实处。
  
查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违法案件
  
  近些年来,濒管办及所设的办事处积极会同公安。海关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执法工作,对在上海发生的蝴蝶走私案,新疆的猎隼盗猎走私及四爪陆龟走私案,云南猎杀亚洲象走私象牙案,山东莱阳豹猫皮走私案,广东省吴川非法倒卖犀牛角案等一批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生在广东和海南的某公司伪造出口许可证及转手倒卖证件的人员进行了查处。另外还查处了涉嫌非法进口食蟹猴、滑鼠蛇、鹦鹉、火烈鸟及含麝香中成药的违法案件,停止了一些违法企业申办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资格,并及时与《公约》秘书处和有关国家的《公约》管理机构联系,通报案件查处的情况和问题,协作配合,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在参加国际刑警组织反对野生动植物走私工作组的会议上,我国率先支持关于打击野生动植物走私的决议。

开展大宗贸易物种的调查和监管工作

  大宗贸易物种是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的发
展和变化,同时又是国内外有关部门十分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根据《公约》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和我国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实际情况,濒管办着手对麝、缅甸陆龟、眼镜蛇、灰胸薮鹏、鹩哥、虎纹蛙、穿山甲及松茸、甘草等动植物的大宗贸易物种和重要物种进行调查;同时还开展养熊业、熊产品贸易及传统医药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现状的专题调查,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提供了依据。对于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敏感物种,如豹猫、猎隼、猴类、蝶类以及石斛、金毛狗脊等分项进行重点管理,对有关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开展有效的监督,使我国在有关的国际事务活动中取得了主动权。

制定和完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产于我国并已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有400多种,植物有1300多种,加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就更多了。为了对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1997年濒管办与海关总署共同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使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由原来的5条增加到300多条。对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迸出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约》要求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海关凭濒管办或其授权办事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针对在执行《目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这样既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也认真地履行了《公约》职责,为我国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加强管理队伍培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为执行《公约》规定,国家濒管办在不同时期,分别组织了进出口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近两年来每年组织培训的人员达二三百人次。同时我们还与《公约》秘书处及美国公约管理机构合作,在北京、香港等地组织和参与有关的培训,逐步提高了进出口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一些办事处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的申报员进行了培训。

  近些年来,在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履行《公约》职责的工作中,我们与电视台、电台、报纸和有关杂志社配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举办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摄影展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销毁非法贸易走私虎骨、犀牛角宣传报导;组织编印了《中国珍贵濒危动物》、《中国珍贵动物认识卡》;在民族画报、中国绿色时报开辟专栏,宣传我国的珍稀动植物保护及迸出口管理情况;在《人与自然》、《东芝动物乐园》等人们喜爱的电视节目中,积极开展有关的宣传活动,给广大群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8年来,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在国家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我国有8个省(区)与15个国家相接壤,在漫长的边境线上口岸通道很多,边民来往密切,边贸活动频繁,有些地方已成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非法贸易集散地。在边贸发展较快的省(区),应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约》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定,加强边贸管理,促进边贸经济正常、健康的发展。当前,非法收购、走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国际上的一些犯罪团伙在高额经济利益驱动下挺而走险,他们与国内少数人勾结,盗猎和走私野生动植物情况十分严重。近两年在机场海关查获盗猎走私出口猎隼案件近10起、200多只;在青海、西藏发生的大量猎杀藏羚羊的违法犯罪活动,已引起《公约》秘书处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关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走私野生动植物的犯罪活动,已成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中的急迫任务。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实现业务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施光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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