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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6
电话:0738-6822246 传真:0738-6822246
地址:城中路老县政府里面
【领导分工】
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联系方式
王建国,局长,主持全面工作。联系电话:13973806136
谭仲桂,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党务、作风建设、危旧房改造、建整扶贫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联系电话:13807383108
谢光辉,副局长,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综合执法(木检站)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联系电话:13707384555
陈卫国,副局长,负责林政资源、法规、林权、纠纷调处、国有林场、场管、旅游、林企和老办公楼处置等工作。联系电话:13873867709
朱汉奇,副局长,负责营林、绿委、林调队、武装、民政、综治维稳禁毒、"创园"等工作。联系电话:13873867709
戴泽平,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老干、统战、人大政协机关作风、环境优化等工作;分管计财和统计工作。联系电话:13517383168
王正桃,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负责办公室、政务中心、工青妇、计育、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湘林杯"考核 "三创"(创文、创卫)等工作。联系电话:13973834860
胡定威,总工程师,负责林地、森保等工作。联系电话:13875458797
张毅,局长助理,负责林调队、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油茶产业、药材开发、产权交易中心、林下经济、专业合作社、林学会和重要经济信息报送、协管营林和绿委等工作。联系电话:13973827931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县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林业基金征收和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申报林业重点建设项目。
(三)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生态环境工程的建设。
(四)加强乡镇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林场与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森林、木林、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管理,特别是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负责组织全县森林资源的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编制和审查森林分类经营和限额采伐方案并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实行木竹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凭证经营与加工,依法负责林地、林权和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和审核,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协调山林权属纠纷。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负责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监督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猎捕、采伐、移植和调运等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八)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盗伐森林、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
(九)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材林、竹林)和种苗、花卉的发展与培育。
(十)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0738-6822246)
主任:谢文胜 13973872838
主要职责:组织起草机关重要文稿,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和协调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宣传、信息、监查、保密和信访工作;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组织机关环境卫生和爱国卫生活动,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股(0738-6823515)
股长:毛定如13762803588
主要职责: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干部、工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加"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 0738-6823525
股长:王怡 13907383867
主要职责:负责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审核,争取有关部门对林业的资金投入,协助参与有关部门管理林业投资项目的林业财务管理;负责全县林业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征收管理全县林业基金,做好票证的管理使用;负责局机关与直属单位财务指导,内部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四)林政资源管理股(加挂法规股牌子)
0738-6858801 股长:谢国辉 15080808000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执法与监督,审核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负责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负责森林限额采伐及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负责征占用林地审核与林地开发利用管理与监督工作。
(五)造林经营股(0738-6826665)
股长:刘建康 13973861955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全县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县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及森林经营工作与生态林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为主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负责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考察、论证、立项与实施工作。
(六)国有林场管理股(0738-6825248)
站长:彭清和 13637380218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协调处理林场各类矛盾纠纷。指导林场积极发展经济,改善基础设施,保障民生,做好稳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室)、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人员编制】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保留事业编制4名,(按湘编(2008)6号文件规定消化),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委书记1名、联合工会主席1名、总工程师1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其他事项
(一)、双峰县森林公安局(加挂"双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副科级,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0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高配正科)、副局长2名(高配副科级)。内设办公室、刑侦治安股、法制股、森林消防股。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全县林业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查处森林刑事案件,规划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森林火灾扑救,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二)、双峰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3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职责:负责规划与指导协调全县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发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督促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负责全县花园式、园林式单位创建与检查验收;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三)、双峰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组织制定林业产权交易有关规则;负责商品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受理管理和监督;负责商品林林木、林地流转的招投标拍卖委托服务;发布林业产权、林产品交易供求与价格信息。
(四)、双峰县林业执法稽查大队,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7名,其中:大队长1名(高配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主要职责:负责查处本县范围违反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林业行政案件;负责查处违反种苗管理法律法规的林业行政案件;负责查处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法律法规的林业行政案件;负责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林业行政案件。
(五)、双峰县营林基地工作站(加挂"双峰县林业科技推广站"、" 双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牌子),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6名,其中:站长1名。主要职责;林业科学技术推广普及,组织林业科技研究,成果鉴定与推广;负责全县造林、育苗、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质量管理与检查验收工作。
(六)、双峰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站(加挂"双峰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双峰县森防检疫站"牌子),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8名,其中站长1名。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测报调查工作,制定县内主要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做好防治技术工作;负责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产地检疫与调运检疫,查处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条件》的林业行政案件;负责全县森林植物、野生动物、珍稀物种保护管理;负责管理本县湿地和陆生野生植物;负责植物经营单位或驯养繁殖(培育)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双峰县木材检查站(金田、永丰木材检查站),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制8名,其中站长1名。负责依法监督检查行驶运输途中的过往木材;负责对野生动物、植物检疫合法凭证运输销售的检查。
(八)、双峰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加挂"双峰县药材开发办公室"牌子),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8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职责:负责退耕还林计划管理;负责制定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技术培训、检查验收、资料建档;负责向粮食、财政部门提供退耕还林验收数据,上报成果;负责拟订全县药材生产的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提出实施措施;负责组织指导乡、村药材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九)、双峰县林业产权管理办公室。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负责全县林地、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管理;负责核发林权证及林权变更资料的审查、登记;负责林权档案管理、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工作。
(十)、国有林场
九峰山国有林场(加挂"九峰山森林公园"牌子<省级>),副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制20名,其中:场长1名,副场长2名。
猪婆山国有林场(加挂"猪婆山森林公园"牌子<县级>),副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制61名,其中:场长1名,副场长3名。
黄龙国有林场(加挂"黄龙森林公园"牌子<县级>),副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制68名,其中:场长1名,副场长3名。
(十一)16个乡(镇)林业工作站,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总编制87名。
【附则】
本规定由双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双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理事项】
一、行政执法
1、执法对象:违法行为主体或违法行为人
2、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8、《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9、《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10、《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1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1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四条
1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
14、《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条
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16、《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3.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3.1 |
|
行政法规 |
6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 |
7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85.7.6 |
|
8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88.3.15 |
|
9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9.12.18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2.3.1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12.1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1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0.1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9.1.1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
16 |
退耕还林条例 |
国务院 |
2003.1.20 |
|
地方性法规 |
17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88.10.1 |
18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6.28 |
|
19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0.3.31 |
|
20 |
湖南省林业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1.3.1 |
|
2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3.1 |
|
2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10.1 |
|
23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5.10.1 |
|
部门规章 |
24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87.9.10 |
25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1.4.1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
林业部 公安部 |
1994.3.1 |
|
27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林业部 |
1994.6.30 |
|
28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6.10.14 |
|
29 |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0.12.31 |
|
30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1.1.4 |
|
31 |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1.9.24 |
|
32 |
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2.1.24 |
|
33 |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2.11.28 |
|
部门规章 |
34 |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11.28 |
35 |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11.28 |
|
36 |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2.11.28 |
|
37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12.2 |
|
38 |
国家林业局发布《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4.17 |
|
39 |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8.14 |
|
40 |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
国家林业局 |
2002.9.29 |
|
4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3.1.27 |
|
42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3.5.30 |
|
43 |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
2004.6.10 |
|
44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5.7.1 |
|
45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5.7.20 |
|
政府规章 |
46 |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
湖南省政府 |
1985.9.10 |
47 |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0.6.17 |
|
48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6.6.4 |
|
49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7.9.26 |
|
50 |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8.8.25 |
3、执法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
(2)一般程序:
1)受案。包括:制作询问笔录、接受证据、制作受案登记表、初查、立案(移送案件)。
2)询问。包括:询问违法嫌疑人、证人。
3)调查取证。包括:勘验、检查(检尺),扣押(木材检查站),等待登记保存,鉴定,调查报告。
4)处罚意见书的审核、审批。
5)告知及质证。包括: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6)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包括:告知听证权利,受理听证、决定听证、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行政处罚。
9)结案报告。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依据:
《森林法》第29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8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4条;《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5条
办理程序:
1、采伐申请人或单位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和林权证;
2、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
3、县林业局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4、县林业局签署审批意见(生态公益林报市林业局审批);
5、政务中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提供资料:
1、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3、其它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办理时限:10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政资源股
木材运输证
办理依据:
《森林法》第37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8条;《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必备证明资料(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林业规费票据、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检尺码单、森林植物检疫证);
2、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发放木材运输证。
提供资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
2、林业规费票据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4、检尺码单
5、森林植物检疫证
办理时限:1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政资源股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4条、《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基层组织和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
3、县林业局林政股签署审批意见;
4、市林业局林政科签署审批意见(木竹加工许可证);
5、市林业局发放许可证。
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
4、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家庭作坊和小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20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政资源股
林权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1.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进行登记申请的公告(公告期30天)
3.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书
4.人民政府审查和核发林权证书
提供资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5.提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权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限:90天
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办理依据:
《森林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程序:
1.申请林业局派员查验
2.下达营林文件
3.股长审批
4.副局长审批
5.局长审定
提供资料:
1.法人代表证明
2.权属证明
3.申请报告
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申请表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地管理办公室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2公顷以下)
办理依据:
《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办理程序:
1.申请报告林业站签字
2.林业局派员查验
3.林地管理办审批
4.主管副局长审批
5.局长审定
提供资料:
1.法人代表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林地权属证明
4.申请报告
5.使用林地查验表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地管理办公室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批
办理依据: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九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
1、居民申请报告
2、林业站派员现场勘验
3、林业局审批
提供资料:
申请报告
申请表
林权证明
用地协议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地管理办公室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办理程序:
1.乡镇审核证明
2.发放单位审核签发
提供资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5.有种子经营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木种苗站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程序:
1.乡镇审核证明
2.发放单位审核签发
提供资料: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
4.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5.生产林木种子的树种名称
6.有种子生产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木种苗站
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程序:
1.到乡镇林业站申请检疫
2.专职或兼职检疫员实地检疫检查
3.到乡镇林业站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4.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政务中心换领植物检疫证书,并缴纳植物检疫费
5.持有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不需报检,可直接到政务中心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森林保护管理站
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单位拟定"刚性"收费标准 |
初定"刚性"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事业 |
湘价费[2001]262号 |
1、苗木:调运检疫按货值0.8%,产地检疫按货值0.4%;2、林木种子:调运检疫按货值0.2%,产地检疫按货值0.1%;3、木材:调运检疫按货值0.2%;4、药材:调运检疫按货值0.5%,产地检疫按货值0.3%;5、果品:调运检疫按货值0.1%,产地检疫按货值0.05%;6、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按货值0.2%;7、盆景:调运检疫按货值1%。 |
严格标准 |
依规收费 |
|
2 |
征占用林地征收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湘财综[2003]10号 |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m2;未成林造林地4元/m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8元/m2;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元/m2;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m2;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m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标准2倍收取。 |
分类别计征 |
依规收费 |
|
3 |
育林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湘财综[2009]41号 |
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 |
10% |
依规收费 |
第一次售价 |
4 |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 |
行政 |
湘价费[2001]262号 |
1、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按成交价10%收取; 2、经营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收购价5%收取;出口国外按成交价折合人民币另增加成交价的1%; 3、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狩猎证每证每年收50元;采药证每证每年收15元;驯养繁殖许可证每证每年收10元。 4、经批准的饲养二、三级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收购价的2%收取。 |
依规收费 |
依法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