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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7
【办理事项】
一、行政执法
1、执法对象:违法行为主体或违法行为人
2、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8、《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9、《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10、《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1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1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四条
1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
14、《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条
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16、《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3.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3.1 |
|
行政法规 |
6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 |
7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85.7.6 |
|
8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88.3.15 |
|
9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9.12.18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2.3.1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12.1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1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0.1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9.1.1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1.29 |
|
16 |
退耕还林条例 |
国务院 |
2003.1.20 |
|
地方性法规 |
17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88.10.1 |
18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6.28 |
|
19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0.3.31 |
|
20 |
湖南省林业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1.3.1 |
|
2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3.1 |
|
2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10.1 |
|
23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5.10.1 |
|
部门规章 |
24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87.9.10 |
25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1.4.1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
林业部 公安部 |
1994.3.1 |
|
27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林业部 |
1994.6.30 |
|
28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6.10.14 |
|
29 |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0.12.31 |
|
30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1.1.4 |
|
31 |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1.9.24 |
|
32 |
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2.1.24 |
|
33 |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2.11.28 |
|
部门规章 |
34 |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11.28 |
35 |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11.28 |
|
36 |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2.11.28 |
|
37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12.2 |
|
38 |
国家林业局发布《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4.17 |
|
39 |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2.8.14 |
|
40 |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
国家林业局 |
2002.9.29 |
|
4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3.1.27 |
|
42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3.5.30 |
|
43 |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
2004.6.10 |
|
44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5.7.1 |
|
45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5.7.20 |
|
政府规章 |
46 |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
湖南省政府 |
1985.9.10 |
47 |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0.6.17 |
|
48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6.6.4 |
|
49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7.9.26 |
|
50 |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8.8.25 |
3、执法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
(2)一般程序:
1)受案。包括:制作询问笔录、接受证据、制作受案登记表、初查、立案(移送案件)。
2)询问。包括:询问违法嫌疑人、证人。
3)调查取证。包括:勘验、检查(检尺),扣押(木材检查站),等待登记保存,鉴定,调查报告。
4)处罚意见书的审核、审批。
5)告知及质证。包括: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6)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包括:告知听证权利,受理听证、决定听证、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行政处罚。
9)结案报告。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依据:
《森林法》第29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8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4条;《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5条
办理程序:
1、采伐申请人或单位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和林权证;
2、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
3、县林业局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4、县林业局签署审批意见(生态公益林报市林业局审批);
5、政务中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提供资料:
1、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3、其它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办理时限:10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政资源股
木材运输证
办理依据:
《森林法》第37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8条;《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必备证明资料(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林业规费票据、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检尺码单、森林植物检疫证);
2、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发放木材运输证。
提供资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
2、林业规费票据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4、检尺码单
5、森林植物检疫证
办理时限:1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政资源股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4条、《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基层组织和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
3、县林业局林政股签署审批意见;
4、市林业局林政科签署审批意见(木竹加工许可证);
5、市林业局发放许可证。
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
4、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家庭作坊和小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20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政资源股
林权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1.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进行登记申请的公告(公告期30天)
3.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书
4.人民政府审查和核发林权证书
提供资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5.提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权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限:90天
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办理依据:
《森林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程序:
1.申请林业局派员查验
2.下达营林文件
3.股长审批
4.副局长审批
5.局长审定
提供资料:
1.法人代表证明
2.权属证明
3.申请报告
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申请表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地管理办公室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2公顷以下)
办理依据:
《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办理程序:
1.申请报告林业站签字
2.林业局派员查验
3.林地管理办审批
4.主管副局长审批
5.局长审定
提供资料:
1.法人代表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林地权属证明
4.申请报告
5.使用林地查验表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地管理办公室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批
办理依据: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九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
1、居民申请报告
2、林业站派员现场勘验
3、林业局审批
提供资料:
申请报告
申请表
林权证明
用地协议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地管理办公室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办理程序:
1.乡镇审核证明
2.发放单位审核签发
提供资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5.有种子经营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木种苗站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程序:
1.乡镇审核证明
2.发放单位审核签发
提供资料: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
4.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5.生产林木种子的树种名称
6.有种子生产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林木种苗站
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程序:
1.到乡镇林业站申请检疫
2.专职或兼职检疫员实地检疫检查
3.到乡镇林业站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4.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政务中心换领植物检疫证书,并缴纳植物检疫费
5.持有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不需报检,可直接到政务中心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部门:林业局森林保护管理站
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单位拟定"刚性"收费标准 |
初定"刚性"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事业 |
湘价费[2001]262号 |
1、苗木:调运检疫按货值0.8%,产地检疫按货值0.4%;2、林木种子:调运检疫按货值0.2%,产地检疫按货值0.1%;3、木材:调运检疫按货值0.2%;4、药材:调运检疫按货值0.5%,产地检疫按货值0.3%;5、果品:调运检疫按货值0.1%,产地检疫按货值0.05%;6、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按货值0.2%;7、盆景:调运检疫按货值1%。 |
严格标准 |
依规收费 |
|
2 |
征占用林地征收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湘财综[2003]10号 |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m2;未成林造林地4元/m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8元/m2;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元/m2;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m2;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m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标准2倍收取。 |
分类别计征 |
依规收费 |
|
3 |
育林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湘财综[2009]41号 |
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 |
10% |
依规收费 |
第一次售价 |
4 |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 |
行政 |
湘价费[2001]262号 |
1、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按成交价10%收取; 2、经营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收购价5%收取;出口国外按成交价折合人民币另增加成交价的1%; 3、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狩猎证每证每年收50元;采药证每证每年收15元;驯养繁殖许可证每证每年收10元。 4、经批准的饲养二、三级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收购价的2%收取。 |
依规收费 |
依法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