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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29
事项名称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征管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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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无检疫性病虫害;(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疫设施和资金;(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二)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三)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四)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经营籽粒、果实等有关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二)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三)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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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附后图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0738-6822246 |
窗口地点 | bet36365体育在线投注林木种苗站 |
交通到达线路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8-6826665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刘建康 |